一、总 则
上海海事大学校史馆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历史变迁与发展的缩影,是宣传学校的重要窗口。为了不断充实和丰富校史馆内容,学校将无限期地向全校师生员工、离退休老同志及家属、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集校史资料。为了保障征集工作和校史资料管理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史资料是指能够反映学校不同发展阶段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校园文化、学生生活、后勤服务、校园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资料、图片和实物。
第二条 学校提倡无偿捐赠,对个别私人贵重物品和珍贵历史资料,经双方友好协商,学校可给予部分补偿。
第三条 校史馆接受的个人和单位无偿捐赠的校史资料的所有权归学校,捐赠者对所捐赠物品具有复印和复制的权力,校史馆拥有保管与展示的权力。对已给予补偿的校史资料,其所有权归学校。
第四条 学校倡导全校师生员工、离退休老同志及家属、海内外校友和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热情支持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参与校史资料的捐赠。
二、征集内容
第五条 上海海事大学各个历史阶段的校名校址变迁、管理体制改革、校园校区建设、专业学科建设、重要实验室建设、教学科研成就、重要人事变动、重大活动事件等各方面的重要文献、资料、照片、委任书等。
第六条 学校在政治生活、社会交往和国际交流中获得的具有文物价值的纪念品、题词等。
第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和校友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的资料、手迹、照片、纪念品、奖状、奖品、奖旗、证书、证章等。
第八条 全校师生员工和校友在校工作学习期间,参加重大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时的照片、纪念品、纪念物等。
第九条 学校各个发展时期,重点是改革开放之前的校、处(部)、院(系)领导、教授在党政管理和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各种笔记、手稿、传记、专著、书信以及生活用具、录音、录像、照片等文物。
三、征集办法
第十条 凡自愿捐赠校史资料者,请与校史馆联系。校史馆将与捐赠者协商确定物品的交接方式、时间、地点等。学校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一条 对捐赠的校史资料、实物、复制品,校史馆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展出时注明捐赠者身份。
第十二条 若捐赠原件有困难,可提供复制件;或者提供原件由校史馆负责复制,然后将原件安全归还本人。复制品展出时,经征得原件持有者同意,注明原件出处或原件持有者姓名。
第十三条 欢迎广大师生员工和校友积极向校史馆推荐、提供重要校史资料的征集线索与信息,并进行沟通,协助征集。
四、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校史馆负责校史资料的征集、鉴定、受赠、建档、管理和展示工作。
第十五条 校史馆校史资料鉴定小组负责对校史资料的真伪鉴别与收藏价值评估。
第十六条 校史馆负责制订校史资料管理制度,确保其在研究、使用、展示、保存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 校史馆校史资料归学校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占有、使用。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上海海事大学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