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校史馆讲解员的解说工作的服务质量和解说水平,规范讲解员队伍建设,特制定上海海事大学校史馆讲解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史馆大学生兼职讲解员。
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讲解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以强烈的责任心投入工作。
第四条 服务热情,用语文明,微笑待人,工作时间使用普通话(外语讲解时除外)。
第五条 讲解以统一编写的解说材料为基础,针对不同讲解人群,采取相应的讲解风格,要求语言流畅,实事求是。
第六条 做好咨询解答工作,认真解答参观者提出的书面或口头的问询,虚心听取参观者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七条 积极反映讲解接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八条 服从校史馆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临时安排。
三、日常管理
第九条 按照每学期初编排的讲解时间表提前15分钟到岗,不迟到,不早退,并执行严格的交接班制度,每次工作考勤以到岗签到为准。
第十条 讲解员需注重仪容仪表,着装统一整洁,女生需化淡妆。
第十一条 上岗时需佩戴校史馆统一颁发的讲解证,并严禁随意转借、涂改、伪造,离开讲解岗位时需上交讲解证。
第十二条 遵守工作纪律,上岗时间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期间严禁脱岗,严禁大声喧哗、嘻闹,保持正确的站姿与坐姿。
第十三条 实行星级讲解员考核制,讲解员星级分为三星级,初级为一星级,中级为二星级,高级为三星级。讲解员申报星级时,由低到高,逐级递升,经考核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星级讲解员证。
第十四条 星级讲解员享有一定的讲解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每年预算决定。
第十五条 请假制度。病事假需提前填定请假单,并自行联系好替岗人员,经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如突发急病需电话通知,后履行手续。每学期病事假超过三次及无故不履行讲解安排者,取消讲解员资格。
四、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 为讲解员开具“第二课堂”学分证明、校史馆所属社团社员证明。
第十七条 免费参加校史馆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参观学习活动。
第十八条 颁发上海海事大学校史馆讲解员聘书。
第十九条 择优推荐参加校级评奖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 每年评出若干名“优秀讲解员”,并颁发证书和奖品。
五、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海事大学校史馆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